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4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1 62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及相關附表(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 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 2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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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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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附表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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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並說明最近二年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另公司若有編製合併報表者,得一併揭露合併財務比率分析(附表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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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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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獲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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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務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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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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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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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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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槓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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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計算之合併基礎資本適足性及其低於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並應揭露其子公司依各業別資本適足之相關規範計算之資本適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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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揭露之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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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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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年度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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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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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