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4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1 62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及相關附表(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 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 2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股份及股利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股本來源: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
  2. 若經核准以總括申報制度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另應揭露核准金額、預定發行及已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資料。(附表六)二、股東結構:統計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附表七)三、股權分散情形:敘明公司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散情形,就股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百分比。(附表八)
    1. 四、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九)五、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若有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附表十)
    2. 六、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公司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
    3. 七、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4. 八、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1. (一)公司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2. (二)本期估列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配發股票紅利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3. (三)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員工分紅等資訊:
        1. 1.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2. 2.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金額及其占本期稅後純益及員工紅利總額合計數之比例。
        3. 3.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
      4. (四)前一年度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發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5. 九、金融控股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申請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買回本公司股份前及買回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措施及未於買回三年內轉讓完畢致本會採取限制措施之情形。(附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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