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10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財政部(90)臺財融(六)字第0906000081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5條,自90年1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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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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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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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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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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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債占資產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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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資產占淨值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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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財務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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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償債能力:流動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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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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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資產週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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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員工平均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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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員工平均獲利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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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獲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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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產報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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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東權益報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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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純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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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股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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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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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金流量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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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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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現金再投資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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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槓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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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運槓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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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務槓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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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計算之合併基礎資本適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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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揭露之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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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二年度每股淨值、盈餘、股利及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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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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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年度財務報表,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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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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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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