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3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附表十九)
-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包括經營能力、獲力能力、財務結構、成長率、現金流量、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與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營運規模及資本適足性,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附表二十)
-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
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票券金融公司個體財務報告。但不含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
六、票券金融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
-
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