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9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9月25日財政部臺財融(四)字第 0904000014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22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 34960號公告第3條第1項序文、第6款、第2項、第4項、第5項、第4條第 1項第4款、第5款、第10款、第2項、第6條第1項第18款、第2項、第8條 第 2項、第11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第20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 2項、第3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 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信託業設置各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前,應檢具下列書件,函送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審查後,檢送審查意見轉報財政部核准:
    1. 一、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管理及運用計畫。
    2. 二、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以下簡稱約定條款)及約定條款與同業公會制訂之約定條款範本對照表。
    3. 三、管理、運用人員之名冊及資歷。
    4. 四、信託契約或約定條款定有信託監察人者,其名冊、資歷及願任同意書。
    5. 五、董事會議事錄。
    6. 六、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2.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有重大變更時,應函送同業公會審查後,檢送審查意見轉報財政部核准;第四款信託監察人有變更時,應報請財政部備查。
  3.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終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信託契約或約定條款之規定辦理。
  4. 信託業對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管理、運用有違反法令或管理不善之情事,財政部得命令信託業終止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監察人亦得基於受益人之利益,報請財政部核准終止該帳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5. 第二項及第四項之情形經財政部核准或備查後或財政部命令信託業終止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後,信託業應即辦理公告。第二項之情形除辦理公告外,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公告方式,公告於一定期間內,由委託人及受益人決定其信託受益權是否繼續參加或退出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情形,由委託人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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