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510000290號 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第18條條文及第10條附表一之二、附表一 之三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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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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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尚未屆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揭露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辦理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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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尚未全數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揭露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辦理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附表十五之一)二、累積至年報刊印日止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經理人及取得股數前十大之員工姓名及取得情形。(附表十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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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積至年報刊印日止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取得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之姓名、取得及認購情形。(附表十六)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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