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094100 1038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7條、第19條 、第 20條、第22條;增訂第21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特別記載事項:
    1. 一、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度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
    2. 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 (一)內部控制聲明書。
      2.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3. 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4. 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應揭露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及自股款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進度。(附表三十)
    5. 五、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行股票情形。(附表三十一)
    6. 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7. 七、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1. (一)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2. (二)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3. (三)缺失經本會嚴予糾正者。
      4. (四)經本會依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處分事項。
      5. (五)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資產、虛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災害損失、因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實依照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五千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6. (六)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8. 八、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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