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094100 1038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7條、第19條 、第 20條、第22條;增訂第21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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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應就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管理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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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與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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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結果:最近二年度營業收入、營業純益與稅前純益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銀行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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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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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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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投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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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風險管理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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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之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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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衡量與控管各風險之方法及暴險量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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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定性揭露:銀行須對每一個別風險領域(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作業風險及其他風險等),描述其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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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策略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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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關風險管理系統之組織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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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風險報告及衡量系統之範圍與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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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避險政策及監測避險持續有效性之策略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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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風險應揭露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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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內項目應揭露信用風險適用每一風險權數等級之風險性資產額。(附表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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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外項目應揭露一般表外交易、衍生性金融商品、票債券附買回約定負債及附賣回約定票債券投資之風險性資產總額。(附表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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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截至年報刊印日前一季止,擔任創始機構,其信託或讓與之資產所發行之證券券別、發行總額、流通餘額及自行購回餘額。(附表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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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標準法計算市場風險之銀行,應揭露下列風險之資本要求(附表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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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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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權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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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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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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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選擇權採簡易法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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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自有模型計算市場風險所需資本之銀行,對每一類適用自有模型法之資產組合,應揭露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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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模型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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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產組合進行壓力測試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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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模型進行回溯測試及驗證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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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本會核准使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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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流動性風險包括資產與負債之到期分析,並說明對於資產流動性與資金缺口流動性之管理方法。(附表二十六)(三)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銀行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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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銀行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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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銀行形象改變對銀行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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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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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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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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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營權之改變對銀行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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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銀行及銀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一以上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存款人或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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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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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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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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