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094100 1038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7條、第19條 、第 20條、第22條;增訂第21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股份及股利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股本來源:敘明銀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若經核准以總括申報制度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揭露核准金額、預定發行及已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附表六)二、股東結構:統計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附表七)三、股權分散情形:敘明銀行發行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散情形,就股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百分比。(附表八)
    2. 四、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九)五、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若有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後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附表十)
    3. 六、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銀行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
    4. 七、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銀行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5. 八、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1. (一)銀行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2. (二)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員工分紅等資訊:
        1. 1.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
        2. 2.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股數及其占盈餘轉增資之比例。
        3. 3.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
      3. (三)上年度盈餘用以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情形:應揭露上年度盈餘分配時有關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原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情形及差異。
    6. 九、銀行買回本行股份情形:銀行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銀行申請買回本行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買回本行股份前及買回後之資本適足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行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行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措施及未於買回三年內轉讓完畢致本會採取限制措施之情形(附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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