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094100 1038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7條、第19條 、第 20條、第22條;增訂第21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銀行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組織系統:列明銀行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2.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1.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行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股權比例超過百分之十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附表一)
      2.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二)
      3.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附表三)
      4. (四)分別比較說明本行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之關聯性。
    3. 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申報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四)四、銀行、銀行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及銀行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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