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58條、第60條至第62條及第6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第62條 (罰則)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進行投資。
-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七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或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由其負責人、職員擔任創業投資事業所投資事業之經理人。
-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減資。
-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自行或由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指派人員獲聘為該事業經理人。
-
五、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超過投資限額或持股比率之限制。
-
六、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申報、申請許可、調整持股或申請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