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應行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7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期(結)字第0218 1號函公告施行(中華民國89年6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 )臺財證(七)字第 30249號函核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或結算會員得於下列情況發生時以其自有資金支應:
    1. (一)期貨交易人已將保證金存入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因天然災害、暴動、戰禍、選舉、金融機構作業延誤等不可歸責於期貨商之原因,致該期貨商無法於規定時間內,將其客戶保證金專戶款項撥轉至結算會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時。
    2. (二)期貨商已將保證金存入結算會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因天然災害、暴動、戰禍、選舉、金融機構作業延誤等不可歸責於結算會員之原因,致該結算會員無法於規定時間內,將其客戶保證金專戶款項撥轉至臺灣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本公司)結算保證金專戶時。
    3. (三)期貨商對期貨交易人已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但因未屆繳交期限,期貨交易人未繳保證金致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金額不足,而有影響其他客戶下單權益之虞時。
    4. (四)結算會員對其委託期貨商已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但因未屆繳交期限,委託期貨商未繳保證金致結算會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金額不足,而有影響其他客戶下單權益之虞時。
    5. (五)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依本公司「期貨交易備援帳戶作業程序」進行備援交易,受援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金額不足支應受援帳戶所應繳存之保證金,而有影響其他客戶下單權益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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