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會員未能持續符合結算會員資格標準之處理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6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00000216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00021999號函准予核定)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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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有第三點之情事,且於最近一年內經限期改善次數已逾二次者,或限期改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調高該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額度為公告結算保證金之一點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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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別結算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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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動資產總額低於流動負債總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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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權益後,高於業主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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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業主權益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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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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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結算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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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動資產總額低於流動負債總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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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權益後,高於業主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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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業主權益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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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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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別結算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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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動資產總額低於流動負債總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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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權益後,高於業主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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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業主權益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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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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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結算會員持續五個營業日符合本公司結算會員資格標準時,本公司得於次一營業日取消調高結算保證金額度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