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2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2月1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四)字 第88270號函訂定發布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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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範本
立約人甲方:(姓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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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乙方: 股份有限公司,係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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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核准經營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且仍有效
存續之事業(營業執照字號:_____________)
茲以乙方已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
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之規定,於本約簽訂七日前向甲方說
明並交付本約條款及附件一所示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並對甲方之資力、
投資經驗及其目的需求詳實瞭解,且參酌上開事項,與甲方審慎議定委託
投資資金(產)金額或價額及投資基本方針與投資範圍,經甲方確認並事
先詳閱本約內容後,同意全權委託乙方本於專業之投資判斷,於本約授權
範圍內,遵照本約、相關法令暨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相關章則辦法,為甲方執行有價證券之投資
;甲方並同意將全權委託投資資金(產),委由保管機構依本約及與保管
機構簽署之委任契約,辦理證券投資之開戶、款券保管、買賣交割、帳務
處理及其他相關事宜。爰經甲、乙雙方共同簽訂本約如后,以資遵循:
第一條 (委託投資資金(產)內容、金額或價額)
乙方最初接受甲方委託投資時之資金(產),其價值應符合證期
會之最低限額規定,其種類、數量、金額或價額,業經雙方同意
,詳如附件二。
前項委託投資資金(產),及本約存續期間內因資金之投資運用
及其所生之孳息及收益,均屬委託投資資金(產)。
前二項之資金(產)非現金者,其價值以附件二所定之資產價值
認定日為準,依投信投顧公會所定評價方式認定之。
第二條 (投資基本方針及投資範圍之約定與變更)
乙方應依附件三所載之投資基本方針、投資範圍及閒置資金運用
範圍,全權執行委託投資資金(產)之投資與運用。
前項基本方針及投資範圍,於本約存續期間內經雙方協議變更者
應依本約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並作為本約附件。
第三條 (投資決策權、資產運用指示權之授與及限制)
甲方就第一條之委託投資資金(產),除本約或法令另有限制者
外,依前條所定之投資基本方針及投資與運用範圍,於委託投資
資金(產)可動用交割範圍內,授與乙方投資決策權及資產運用
指示權。
乙方於前項權限範圍內,得為甲方之利益,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有
價證券之買賣、其他交易行為及閒置資金之運用,甲方應負責使
保管機構依乙方之指示辦理,且不得解除、終止或變更乙方上開
代理權,或為其他妨礙乙方投資決策之行為,但本約經解除、終
止或變更者,不在此限。
乙方於前項權限範圍內,有權指示保管機構運用委託投資資金(
產)辦理所需之款券交割,且無須取得甲方之個別同意或授權。
第四條 (投資經理人之指定與變更)
乙方已於本約簽訂前,備妥其聘僱之各投資經理人學經歷等資料
,以供甲方詳閱,並經雙方同意指定投資經理人,詳如附件四,
乙方並應建立代理人制度。於本約存續期間內投資經理人有改派
或變更時,亦同。
投資經理人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乙方應即通知甲方,且
於雙方依第一項規定另行指定投資經理人前,暫由乙方依第一項
安排之代理人代行職務。
前二項之投資經理人及代理人,為乙方之履行輔助人,應於本約
所定之投資基本方針及投資運用範圍內,本於專業知識,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負責委託投資資金(產)之投資分析、判斷
、決策及其他相關義務。
第五條 (保管機構之指定與變更)
甲方指定________為保管機構,甲方應依管理辦法之規定,與保
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將委託投資資金(產)委由保管機構負責
保管。甲乙雙方與保管機構並應共同簽訂三方權義協定書。前開
委任契約及三方權義協定書應列為本約附件五、六,為本約效力
之一部。
乙方與前項保管機構如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關係,業經
乙方於簽約時告知甲方,詳如附件七。
第一項保管機構因故不能履行委任契約或因委任契約經撤銷、解
除、終止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保管業務者,甲方或保管機構應
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於接獲通知前,已成交之交易,所生之交割
責任由保管機構依委任契約辦理。倘保管機構未能交割之損失,
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涉。
甲方於本約存續期間內,得更換保管機構,但應以書面通知乙方
,並依第一項及本約第十八條規定辦理。有關委託投資資金(產
)移轉交接及交接期間內之投資決策與買賣委託等相關配合事宜
,由甲、乙雙方及原任、新任保管機構,共同協商議定之。
第六條 (委託投資資金(產)之保管方式)
甲方應與保管機構訂明按客戶別設帳保管。甲方於同一保管機構
委託保管之資金(產),分別由乙方及其他投信或投顧事業執行
全權委託投資者,其保管資金(產)應按投信或投顧事業別予以
區隔,分別獨立設帳,並於委任契約中予以訂明。
甲方之委託投資資金(產),於本約存續期間內,應全部交由保
管機構保管;其為有價證券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保
管機構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
甲方於本約存續期間內,不得任意取回委託投資資金(產),乙
方及其代表人、受僱人、使用人或其他履行輔助人,於本約簽訂
前、終止後及本約存續期間內,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受託保管或使
第三人代為保管委託投資資金(產)。
第七條 (全權委託帳戶之開立)
乙方應俟與甲方及保管機構共同簽訂三方權義協定書後,通知保
管機構代理甲方與證券商簽訂開戶暨受託契約或其他所需之契約
,並開立投資買賣帳戶。
乙方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以下簡稱業務操作辦法)規定,會同辦理前項開戶、簽約及相關
手續。前項開戶暨受託契約中應載明第十條所定乙方越權交易之
履行責任。
前項規定於乙方與其他交易對象因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所簽訂之相
關契約,準用之。
辦理全權委託帳戶之開立時,應符合業務操作辦法及本約之意旨
。本條各項簽訂契約及開立帳戶之手續均告完成後,乙方始得進
行全權委託之投資。
於本約存續期間內,甲方不得使用第一項之投資買賣帳戶。
第八條 (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之指定與變更)
前條所訂受託買賣證券商,由甲方指定之,且不以一家為限;甲
方未指定者,得由乙方指定,但應評估其財務、業務及信用狀況
,並注意適當之分散,避免過度集中,且於指派後立即通知保管
機構。乙方與受託買賣證券商有相互投資關係或控制與從屬關係
者,業經揭露載明於附件八。
甲方於本約存續期間內,得更換受託買賣證券商,但應於一個月
前以書面通知乙方,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規定,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其他交易對象準用之。
第九條 (收付方式之指示)
乙方於成交日與受託買賣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確認成交內容後
,應即出具交割指示函,載明交易之對象、標的、交割時間、方
式與交割款券金額及數量等事項,經保管機構核對相關交割單據
憑證確認並無越權交易者,於委託投資資金(產)可動用之款券
範圍內,保管機構應即據以辦理交割。
甲方應於與保管機構簽訂之委任契約中訂明,保管機構就前項之
交割指示函內容認屬越權交易或有爭議時,應即以書面敘明理由
通知甲方及乙方,並依甲方之書面指示辦理。如未能及時通知或
未能及時接獲甲方之書面指示,且該項爭議未能及時協商解決者
,保管機構應於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出具越權交易通
知書,載明越權之事由與詳細內容,分別通知甲方、乙方、交易
對象及投信投顧公會。
第十條 (越權交易之處理)
乙方運用委託投資資金(產)買賣有價證券,如有越權交易之
情事,除經甲方出具同意交割之書面並經保管機構審核符合相
關法令外,乙方應負責於交割日前將保管機構認定為越權交易
之款券撥入投資保管帳戶,由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乙方為履行前項有價證券撥付責任所需之借券程序,依相關法
令規章辦理。所需之擔保及費用由乙方負責提供支付。
越權交易買進或賣出之款券,乙方應於接獲越權交易通知書之
日起即依業務操作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為相反之賣出或買進沖
銷處理並結算損益,所生損失及相關交易稅費由乙方負擔,所
生利益歸甲方,並自沖銷所得價款扣抵之;扣抵後如有餘額,
甲方應負責使保管機構於乙方依本條交割並沖銷完成後歸還乙
方;如有不足扣抵之差額,乙方應即負責補足撥入投資保管帳
戶,否則保管機構得依委任契約代理甲方向乙方追償。
乙方與保管機構就是否越權交易有爭議時,仍應由乙方先按保
管機構出具之通知書所示內容辦理,嗣後如經發現為保管機構
之錯誤或其他顯然可歸責於保管機構之事由,應由保管機構負
賠償之責。
乙方就越權交易部分未依本條規定辦理致保管機構未能完成交
割者,因之所生責任悉由乙方向受託買賣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
象負責,與甲方無涉。
第十一條 (證券商退還手續費之處理)
乙方因運用委託投資資金(產)買賣有價證券而由證券商每月
結算折讓之手續費,應作為甲方買賣成本之減項,除甲方與該
證券商另行議定手續費率者外,乙方應本於公平忠實原則,為
甲方與該證券商議定手續費率。甲方應負責使保管機構將上開
退還手續費之方式訂明於其與證券商簽訂之開戶契約中。
乙方應於甲方之委託投資資金(產)相關報表中,以個別會計
科目揭示甲方全權委託帳戶內接受證券商退還之手續費金額。
第十二條 (委託投資資金(產)之孳息、收益及股東權益歸屬與行使)
本約存續期間內,甲方委託投資資金(產)所生孳息及收益等
權益,概由保管機構收取之,並以書面通知乙方,於本約存續
期間內仍屬委託投資資金(產)。
甲方同意就委託投資資金(產)所生有償認購或轉換有價證券
之權利,委由乙方依附件九所示內容代為行使之,但相關法令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投資保管帳戶內所持有發行公司股票之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
權,由甲方行使之。
其他有關有價證券過戶及其權利行使之相關作業事宜,悉由保
管機構依委任契約、證券相關法令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作業規
定辦理。
第十三條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保密義務)
乙方執行本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誠實信用原則,並遵守
相關法令,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本約之義務。
乙方及其負責人、受僱人,就因本約之簽訂及履行所知悉之甲
方姓名(名稱)、委託投資資金(產)及其他相關資料,除依
法令或業務操作辦法所為之查詢外,應嚴守秘密。但經甲方個
別書面同意乙方公開或使用,且載明同意使用之範圍、方式及
時機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股權異動有關法律責任)
乙方已於簽訂本約時,向甲方說明甲方如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以下
稱內部人)者,應遵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
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及其他有關股權異動
之規定。
乙方接獲甲方以書面通知其為內部人者,除嗣經甲方依第三項
規定通知者外,乙方應於運用甲方委託投資資金(產)買賣甲
方所屬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時,事先將預定買進或賣出之數
量及時間,以書面通知甲方,並於接獲甲方同意或限制買賣之
書面指示後,乙方應依其指示內容買賣,且於成交當日向甲方
回報成交數量。
甲方為前項通知後喪失內部人身份者,應即以書面通知乙方。
甲方依第一項所示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應行注意或辦理之事項
及其違反規定所生之責任,悉由甲方自行注意辦理之,並自負
其責。
甲方為遵守第一項證券交易法之有關規定,得以書面通知乙方
暫停或續行甲方所屬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之買賣,乙方應依
其指示辦理。
第十五條 (報告義務)
乙方應為甲方編製包含資產交易記錄及現況報告書之月報及年
度報告書;其編製之月報,應於每月終了後七個營業日內送達
甲方;其編製之年度報告書,應於每年終了後十五個營業日內
送達甲方。
乙方應每日檢視甲方委託投資資金(產)之淨值變化,於發現
淨值減損達原委託投資資金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應於事實發生
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編製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達甲
方。日後每達較前次報告資產淨值減損達百分之十以上時,亦
同。
前二項之送達,得以郵寄、傳真或其他經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
式為之。
甲方得以書面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要求查詢其全權委託帳
戶資產交易情形及委任資產庫存數量及金額,乙方不得拒絕。
乙方接受查詢時,應先行查證確係甲方或其合法授權之代理人
所為之申請,始得告知或提供所詢資料,並應填具查詢紀錄留
存。
第十六條 (委託報酬與費用之計算、交付方式及交付時機)
本約委託報酬,應依附件十所載之計算、交付方式及交付時機
,由乙方通知保管機構撥付。但甲方於簽訂本約之日起七日內
表示終止本約者,免付報酬。
本約如於存續期間屆滿前終止,乙方應於終止之日,按未滿當
期報酬計算期間之日數比例,退還已收報酬或向甲方請求應收
報酬。
因全權委託投資所發生之交易手續費、稅捐及相關費用,均由
甲方負擔,並自委託投資資金(產)中扣除之,其不足部分,
由甲方負責補足。
第十七條 (契約生效日期及其存續期間)
本約於甲乙雙方共同簽訂時生效。但以第五條第一項之委任契
約及三方權義協定書均屬有效成立,且能確實履行者,乙方始
得依本約行使投資決策權及資產運用指示權,並據以起算前條
第一項之委託報酬。嗣後前開任一契約或協定書經修正或保管
機構經變更者,亦同。
本約之存續期間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為期 年
。本約存續期間屆滿前一個月,經乙方以書面通知甲方續約且
甲方未於存續期間屆滿日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視為本約按
同一條件繼續有效,期間為一年,屆滿後亦同。
第十八條 (契約之變更)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約及附件所載之內容,得經雙方書面同
意,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修正之。但修正內容涉及需要保管機構
協力配合或負責辦理之事項者,應先經甲乙雙方與保管機構共
同協商,並就修正內容出具確認與本約及委任契約無牴觸之情
事,且均承諾配合辦理之書面後,再行辦理修正事宜。上開規
定並應訂明於三方權義協定書。
第十九條 (契約之終止)
甲方於本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或經雙方書面同意者,得終止
本約。
任一方當事人違反本約規定,且未於他方當事人書面所定期限
內補正者,該他方當事人得於本約存續期間屆滿前終止本約。
甲方委託投資資金(產)經法院扣押或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時,
乙方得終止契約。
甲方因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時,除經第三人通知乙方或
乙方已知悉者外,本契約視為存續。上開情形如本契約關係之
消滅有害於甲方利益之虞時,乙方於甲方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能接受本約事務前,應繼續處理事務。
除前四項情事外,任一方當事人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
當事人,以終止本約。但無正當理由而終止者,應賠償他方當
事人所受損害。
第二十條 (受停業、解散或撤銷或廢止核准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乙方因停業、歇業、重整、解散、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致
不能執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保管機構
及交易對象,自乙方不能執行業務之日起,本約當然終止。
乙方因停業或顯然經營不善,證期會經甲方同意命令將契約移
轉時,本約當然終止。
第二十一條 (委任關係終止後之了結義務)
委任關係因本約存續期間屆滿後未續約,或依前二條規定終止
者,乙方應即了結現務,並製作委託投資資金(產)現況、投
資損益等終結報告書交付甲方。
乙方於了結前項現務之範圍內,本契約視同存續。
第二十二條 (違約處理條款)
任一方當事人違反本約規定,且未於他方當事人書面所定期限
內補正者,應賠償他方當事人所受損害。
第二十三條 (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甲方提供之基本資料有所異動時,除應儘速通知乙方變更外,
應由甲方本人或授權之代理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之。除本
約另有約定外,雙方依本約所為之觀念通知及意思表示,應以
書面方式送達當事人於本約所載之通訊地址。
第二十四條 (複委任與轉讓之禁止)
乙方不得將本約之全部或部分複委任他人履行或將權利轉讓他
人。
第二十五條 (特別約定事項)
第二十六條 (紛爭處理與仲裁及訴訟管轄之約定)
因本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依投信投顧公會訂定之紛爭調解
處理辦法處理之。調處不成立時,雙方同意應先依中華民國仲
裁法進行仲裁。無法達成仲裁判斷、當事人對於他方當事人提
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或仲裁判斷經法院判決撤銷,而進行訴訟
時,雙方同意以乙方於本約所載應受送達地址所屬管轄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七條 (準據法及補充規範)
本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本約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
他相關事項,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本約簽訂後,證券相關法令、投信投顧公會章則或其他有關規
章修正者,除本約另有規定外,就修正部分,本約當事人間之
權利義務關係,依修正後之規定。
本約未規定之事項,依證券交易法、管理辦法、業務操作辦法
、公會章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上開規章未規定時,
由本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立約人甲方(個人戶):___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 訊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甲方(法人戶):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身分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附件

附件一:______證券投資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
說明人:

附件二:委託投資時之資金(產)金額或價額
現金:________________
其他資產
┌───────┬──────────────────────┐
│資金(產)種類│ │
├───────┼──────────────────────┤
│資金(產)數量│ │
├───────┼──────────────────────┤
│認定價額 │ │
├───────┼──────────────────────┤
│認定基準日 │ │
└───────┴──────────────────────┘
合計金額______________

附件三:全權委託投資基本方針、投資範圍及閒置資金運用範圍
委任人:
┌──────────────────────────────┐
│投資基本方針(應包含當事人約定及法令規定之投資限制) │
├──────────────────────────────┤
│ │
├──────────────────────────────┤
│投資範圍(應包含有價證券之種類或名稱及其投資金額與比例之計 │
│算基礎) │
├──────────────────────────────┤
│ │
├──────────────────────────────┤
│閒置資金運用範圍(不得逾越證期會之規定) │
├──────────────────────────────┤
│ │
└──────────────────────────────┘

附件四:雙方同意指定之投資經理人
投資經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年籍:________________
學歷:________________
經歷: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五:委任契約影本(略)

附件六:三方權義協定書(略)

附件七:____證券投資____股份有限公司與指定之保管機構關係之說明
┌──────────────────────┬─┬─────┐
│關係 │無│有,其說明│
├──────────────────────┼─┼─────┤
│一 保管機構投資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 │ │
│ 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 │
├──────────────────────┼─┼─────┤
│二 保管機構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 │ │
│ 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者;或其董事、監察人擔│ │ │
│ 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 │ │
│ 、監察人或經理人。 │ │ │
├──────────────────────┼─┼─────┤
│三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保│ │ │
│ 管機構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 │ │
├──────────────────────┼─┼─────┤
│四 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 │ │
│ 代表人擔任保管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 │ │ │
├──────────────────────┼─┼─────┤
│五 保管機構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 │ │
│ 事業間,具有其他實質控制關係。 │ │ │
└──────────────────────┴─┴─────┘

附件八:______證券投資____股份有限公司與證券商關係之揭露
.經指定證券商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無相互投資關係:□有 □無
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無控制與從屬關係:□有 □無
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九:有償認購或轉換有價證券之權利行使內容
(略)

附件十:________證券投資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全權委託報酬與費用之計
算、交付方式及交付時機
┌────┬─────────────────────────┐
│項 目 │報 酬 │
├────┼─────────────────────────┤
│計算方式│ │
├────┼─────────────────────────┤
│交付方式│ │
├────┼─────────────────────────┤
│交付時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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