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3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60050496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6條、第16條之1條文及第16條 之1附件五(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 000638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作業辦法所稱申報作業係指下列各項作業:
    1. 一、到職申報:初次任職、離職後再任、兼任與本事業具投資關係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而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具集團關係之海外機構職務、兼任本事業轉投資本國金融科技或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等子公司之職務、兼任本事業投資於集保結算所及櫃買中心轉投資成立從事基金網路銷售業務之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時,應為到職申報。
    2. 二、變更申報:更改姓名、變更申報職稱、申報資格、擔任工作及服務部門,或經金管會限制不得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者應為變更申報。
    3. 三、停職申報:經金管會處分公司停業或命令業務人員停止執行業務等情事,由本公會依金管會函令逕為停職申報,並於期限屆滿自動復職。
    4. 四、註銷申報:死亡、改選、改派、解僱、解任、不執行第四條之業務、不兼任與本事業具投資關係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而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具集團關係之海外機構職務、不兼任本事業轉投資本國金融科技或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等子公司之職務、不兼任本事業投資於集保結算所及櫃買中心轉投資成立從事基金網路銷售業務之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辭職、資遣、退休、公司解散、經金管會依法命令解除其職務或經金管會廢止營業許可等情事,應為註銷申報。
    5. 五、撤銷申報:有第十條所列之情事者,應為撤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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