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4月8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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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發行普通公司債,得以發行總額上限
方式向金管會申報,惟以一次發行為限,並應事先於向金管會申報相關
書件中載明,如未足額發行,導致募集資金不足時之處理。發行公司或
外國發行人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中公告實際發行條件並洽承銷商就其適
法性表示意見。
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於實際發行條件確認後,於公開說
明書揭露更新後籌資計劃之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