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4月8日
沿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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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發行國內附認股權公司債後,除發行
    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
    發普通股股份者外,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發行公司或外國發
    行人應依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向下調整
    ,向上則不予調整),並依下列第三款公式計算其調整後每單位認股權
    可認購之股數(以下簡稱認股比例),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公告,
    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
    一、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
    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
    股數)。
    二、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
    x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三、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x調整前認股比例/調整後認股
    價格。
    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
    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發行國內附認股權公司債後,發行公
    司或外國發行人遇有以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再發行具有普通
    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應依下列第
    一款或第二款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並依下列第三款公式計算
    其調整後認股比例,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公告,於前述有價證券或
    認股權發行之日調整之:
    一、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
    證券或認股權之轉換或認股價格x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股權可轉換
    或認購之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
    證券或認股權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
    二、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
    證券或認股權之轉換或認股價格x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股權可轉換
    或認購之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證券或
    認股權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
    三、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x調整前認股比例/調整後認股
    價格。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發行國內附認股權公司債後,發行公
    司或外國發行人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
    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及調整後認股比例,另函請證交所或櫃
    檯中心公告,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一、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二、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x調整前認股比例/調整後認股
    價格。
    第一項及第三項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
    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
    平均數為準。
    第一項認股價格之調整,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如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之除權基準日後變更新股發行價格,應依更新後之新股發行價格與每股
    時價(以董事會決議之更新後新股發行價格訂定基準日作為更新後每股
    時價訂定基準日)重新按照前開公式調整之。如經設算調整後之認股價
    格低於原除權基準日前已公告調整之認股價格者,則應函請證交所或櫃
    檯中心重新公告調整之。
    計算第一項調整後認股價格時,該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中之已發行股數應
    減除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第三項認股價格之調整,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再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
    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如係以庫藏股支應,則第一款及第二款中之
    已發行股數應減除新發行有價證券可轉換或認股之股數。
    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敘明相關調整
    公式,所訂調整公式若與第一項至第四項公式不同者,應說明訂定理由
    、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如訂有於合併發行新股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
    股時得調整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價格與認股比例者,承銷商應輔導發行
    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敘明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致
    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第一項公式中「每股繳款額」之計算基準日及計
    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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