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4月8日
沿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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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發行國內轉換公司債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
    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而換發普通股股份者外,遇有已發
    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發行公司應依下列計算公式之一,計算其調整後
    轉換價格(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於新
    股發行除權基準日公告,將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一、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
    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轉換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
    股數)。
    二、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
    x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
    繳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發行國內轉換公司債後,發行公
    司或外國發行人遇有以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再發行具有
    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應
    依下列計算公式之一,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
    買賣中心公告,於前述有價證券或認股權發行之日調整之:
    一、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x〔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
    證券或認股權之轉換或認股價格x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股權可轉換
    或認購之股數)/調整前轉換價格〕/(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
    證券或認股權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
    二、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x〔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
    證券或認股權之轉換或認股價格x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股權可轉換
    或認購之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證券或
    認股權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發行國內轉換公司債後,發行公
    司或外國發行人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
    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
    心公告,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
    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
    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
    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第一項轉換價格之調整,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如於現金增資發行
    新股之除權基準日後變更新股發行價格,應依更新後之新股發行價
    格與每股時價(以董事會決議之更新後新股發行價格訂定基準日作
    為更新後每股時價訂定基準日)重新按照前開公式調整之。如經設
    算調整後之轉換價格低於原除權基準日前已公告調整之轉換價格者
    ,則應函請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重新公告調整之。
    計算第一項調整後轉換價格時,該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中之已發行股
    數應減除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
    數。
    第三項轉換價格之調整,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再發行具有普通股
    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如係以庫藏股支應,則第一款及第
    二款中之已發行股數應減除新發行有價證券可轉換或認股之股數。
    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於發行及轉換辦法中敘明相關
    調整公式,所訂調整公式若與第一項至第四項公式不同者,應說明
    訂定理由、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如訂有於合併發行新股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
    行新股時得調整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者,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或
    外國發行人於發行及轉換辦法中敘明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致普
    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第一項公式中「每股繳款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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