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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發行國內轉換公司債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
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而換發普通股股份者外,遇有已發
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發行公司應依下列計算公式之一,計算其調整後
轉換價格(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於新
股發行除權基準日公告,將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一、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
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轉換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
股數)。
二、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
x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
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
繳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發行國內轉換公司債後,發行公
司或外國發行人遇有以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再發行具有
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應
依下列計算公式之一,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
買賣中心公告,於前述有價證券或認股權發行之日調整之:
一、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x〔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
證券或認股權之轉換或認股價格x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股權可轉換
或認購之股數)/調整前轉換價格〕/(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
證券或認股權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
二、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x〔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
證券或認股權之轉換或認股價格x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股權可轉換
或認購之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證券或
認股權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發行國內轉換公司債後,發行公
司或外國發行人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
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
心公告,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
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
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
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第一項轉換價格之調整,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如於現金增資發行
新股之除權基準日後變更新股發行價格,應依更新後之新股發行價
格與每股時價(以董事會決議之更新後新股發行價格訂定基準日作
為更新後每股時價訂定基準日)重新按照前開公式調整之。如經設
算調整後之轉換價格低於原除權基準日前已公告調整之轉換價格者
,則應函請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重新公告調整之。
計算第一項調整後轉換價格時,該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中之已發行股
數應減除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
數。
第三項轉換價格之調整,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再發行具有普通股
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如係以庫藏股支應,則第一款及第
二款中之已發行股數應減除新發行有價證券可轉換或認股之股數。
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於發行及轉換辦法中敘明相關
調整公式,所訂調整公式若與第一項至第四項公式不同者,應說明
訂定理由、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如訂有於合併發行新股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
行新股時得調整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者,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或
外國發行人於發行及轉換辦法中敘明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致普
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第一項公式中「每股繳款額」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