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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商輔導發行公司發行國內附認股權特別股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
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而換發普通股股份者外,遇
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發行公司應依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公式
,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並依下列
第三款公式計算其調整後每單位認股權可認購之股數(以下簡稱認股
比例),另函請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或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於新股發
行除權基準日公告,將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一、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
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
發行股數)。
二、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
額x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
數)。
三、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x調整前認股比例/調整後認
股價格。
發行公司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
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發行國內附認股權特別股後,發行公司遇有
以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再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
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發行公司應依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公式,
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並依下列第三款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
比例,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公告,於前述有價證券或認股權
發行之日調整之:
一、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
價證券或認股權之轉換或認股價格x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股權可
轉換或認購之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發
行有價證券或認股權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
二、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
價證券或認股權之轉換或認股價格x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股權可
轉換或認購之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
證券或認股權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
三、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x調整前認股比例/調整後認
股價格。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發行國內附認股權特別股後,發行公司如遇
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其調整後認股價格及調整後認股比例,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
公告,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一、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二、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x調整前認股比例/調整後認
股價格。
第一項及第三項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
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
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第一項認股價格之調整,發行公司如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除權
基準日後變更新股發行價格,應依更新後之新股發行價格與每股
時價(以董事會決議之更新後新股發行價格訂定基準日作為更新
後每股時價訂定基準日)重新按照前開公式調整之。如經設算調
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原除權基準日前已公告調整之認股價格者,
則應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重新公告調整之。
計算第一項調整後認股價格時,該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中之已發行
股數應減除發行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第三項認股價格之調整,發行公司再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
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如係以庫藏股支應,則第一款及第二款中之
已發行股數應減除新發行有價證券可轉換或認股之股數。
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敘明相關調整公式,
所訂調整公式若與第一項至第四項公式不同者,應說明訂定理由
、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發行公司如訂有於合併發行新股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得
調整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價格與認股比例者,承銷商應輔導發行
公司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敘明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致普通股
股份發生變動時第一項公式中「每股繳款額」之計算基準日及計
算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