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4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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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輔導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其發行價格之訂定方式及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保留員、
工承購股份於員、工未認購時之處理方式,均應列成議案經股東會討論
並決議通過。
承銷商輔導上市(櫃)公司向金管會申報案件,暫訂發行價格不得低於
其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
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九成。
實際發行價格不得低於訂價日收盤價、訂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
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