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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輔導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如採公開申購配售
辦理承銷,其發行價格之訂定,於向金管會申報案件及案件生效後董事
會決議除權基準日之會議當日,皆不得低於其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
)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七成。
前項規定如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除權基準日,則以董事長決定除權
基準日之當日為衡量基準日。
承銷商輔導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採公開申購配售辦理承銷
,其發行價格除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
淨值外,應參考向本公會報備承銷契約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
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
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均價,並應提出合理說明。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向金管會申報案件時,應載明暫定發
行價格及因市場變動實際發行價格須依第一項規定調整,並敘明募集資
金不足時之處理或募集資金增加時之資金用途及預計效益,承銷商並應
就其適法性及合理性評估。
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於實際發行價格確認後,於公開資
訊觀測站中公告實際發行計畫,並更新公開說明書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