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4月8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申報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認購)權
    之各種有價證券,應注意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之發行與轉換(認購)
    辦法中應訂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依發行與轉換(認購)辦法所定反
    稀釋調整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時,其公式中之已發行股數應加計
    已私募股數。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申報(請)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認
    購)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應注意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之發行與轉換(
    認購)辦法中應訂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認購
    )權之各種有價證券後,除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所私募具有普通股轉
    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者外,發行公司或外國發
    行人遇有私募普通股股份增加時,或遇有以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或認股
    價格再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時,發行公司或
    外國發行人應比照該發行與轉換(認購)辦法所定於遇有已發行普通股
    股份增加時,或遇有以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再發行具有普通
    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時之轉換價格調整公式,計算其調整
    後轉換價格(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
    心公告,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之。
    依第二項計算調整後轉換價格時,如須訂定每股時價,應以私募有價證
    券交付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
    均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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