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4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申報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認購、交
換)權之各種有價證券,自發行日後屆滿一定期間至到期日前十日止,
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持有人得依發行人所定之發行及轉換(認股、
交換)辦法請求轉換(認股、交換)。
前項所稱一定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並應由發行人或外國發行人於轉換
(認購、交換)辦法中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