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4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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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於向本公會
申報承銷契約副本時,檢送有關承銷商與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於向金
管會申報案件至繳款截止日止,其相關宣傳或資訊揭露應以公開說明書
所載內容為限之聲明書;承銷商並應複核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有無違
反前開規定。
前項聲明書之聲明事項,應增列有關不得對特定人或不特定人說明或發
布除依金管會「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辦理公告之
財務預測資訊內容以外之其他財務業務預測性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