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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發行國內交換公司債後,遇有交換標的公司已發行股份發生變動時,發行公司應依左列公式之一,計算其調整後交換價格(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公告,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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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後交換價格=調整前交換價格×〔交換標的公司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交換標的公司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交換價格〕/(交換標的公司已發行股數+交換標的公司新發行股數)二、調整後交換價格=調整前交換價格×〔交換標的公司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交換標的公司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交換標的公司已發行股數+交換標的公司新發行股數)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發行國內交換公司債後,交換標的公司遇有以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或認購價格再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購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或非因辦理現金增資而賦與他人交換標的公司普通股認購權時,發行公司應依左列計算公式之一,計算其調整後交換價格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公告,於前述有價證券或認購權發行之日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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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後交換價格=調整前交換價格×〔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購權之轉換或認購價格×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購權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調整前交換價格〕/(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購權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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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後交換價格=調整前交換價格×〔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購權之轉換或認購價格×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購權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購權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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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各項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或訂價基準日之前十、十五、二十個營業日交換標的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孰低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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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交換價格之調整,交換標的公司如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除權基準日後變更新股發行價格,交換標的公司應依更新後之新股發行價格與每股時價(以交換標的公司董事會決議之更新後新股發行價格訂定基準日作為更新後每股時價訂定基準日)重新按照前開公式調整之。如經設算調整後之交換價格低於原除權基準日前已公告調整之交換價格者,則應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重新公告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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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於發行及交換辦法中敘明相關調整公式,所訂調整公式若與前兩項公式不同者,應說明訂定理由、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