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營業紛爭調處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2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03005017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5條、第8條、第11條、第13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05443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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紛爭調處結果,應作成紛爭調處書乙式三份(如附件二),由當事人及出席紛爭調處委員簽名或蓋章後,將紛爭調處書交付雙方當事人各一份,本公會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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紛爭調處不成立時,如有當事人不能或不願於紛爭調處書簽名或蓋章之情形,由紛爭調處委員於紛爭調處書附註說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