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營業紛爭調處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2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03005017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5條、第8條、第11條、第13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05443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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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委員會召集人應指派非具利害關係之自律委員會委員二人進行紛爭調處,並得邀請在本案中非具利害關係之證券相關單位人員或具專業學識之第三人,列席共同參與紛爭調處程序提供客觀公正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