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營業紛爭調處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2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03005017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5條、第8條、第11條、第13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054433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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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承辦人員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將申請人之「投資人或本公會會員申訴資料表」並檢附相關證物影本,函請被申訴會員公司限期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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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訴會員公司未提出說明或提出之說明有進一步釐清爭議之必要時,本公會得視案件需要,由本公會自律委員會召集人指派非具利害關係之自律委員會委員協助瞭解處理雙方之爭議,並得邀請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參與,提供專業意見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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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承辦人員受理申訴案件,應將處理過程及結果記錄於「受理營業紛爭調處案件」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