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500026701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至第12條、第14條、第16條條文 ,並自105年2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投字第105000188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當證券金融事業屆期無法歸還出借人出借之有價證券時,本中心即運用擔保金,補回該種有價證券後歸還出借人,本中心於市場補回還券所需價金、手續費及證券金融事業因標借應給付予本中心之相關費用,均由證券金融事業繳存之擔保金支付,處理後如有剩餘者,則返還證券金融事業;但擔保金不足以補回該種有價證券時,則本中心將擔保金交付出借人。
  2. 前項證券金融事業如以中央登錄公債設質抵繳擔保金者,該證券金融事業對本中心依其提供之同意書(如附件)實行質權處分之方式及價格不得拒絕或提出異議;如以銀行保證抵繳擔保金者,本中心得直接向保證銀行請求清償。
  3. 同意書
  4. 茲本公司依 貴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辦理標借事宜,所繳存經質權設定之中央登錄公債,若有屆期無法歸還有價證券所有人出借之有價證券時,本公司同意將設定質權之中央登錄公債由貴中心處分之,本公司對處分之方式及價格絕無異議。
  5. 此致
  6.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7. 公司:
  8. 負責人: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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