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0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0月13日財政部臺財證(三)字第04474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 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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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由買回其股份之總金額,不得超過保留盈餘加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份所得之溢價及下列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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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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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領贈與之所得;但受捐贈之本公司股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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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保留盈餘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但應減除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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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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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但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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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得買回股份之數量及金額,其計算以董事會決議前最近期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為準;該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查核意見或標準核閱意見;但期中財務報告如因長期股權投資及其投資損益之衡量係依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核算,而經會計師保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