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0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0月13日財政部臺財證(三)字第04474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 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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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買回股份,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者外,其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得超過計畫買回總數量之三分之一;其委託價格不得高於當日漲幅限制之一半,且不得於開盤後三十分鐘內報價,並應委任單一證券經紀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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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者,得不受前項有關買回數量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