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0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0月13日財政部臺財證(三)字第04474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 7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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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買回股份,應於依第二條申報日起二個月內執行完畢,並應於上述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執行情形;逾期未執行完畢者,如須再行買回,應重行提經董事會決議。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0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0月13日財政部臺財證(三)字第04474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 7條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