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0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30041675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第10條至第12條、第13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8條及附表十四、附表二十;增訂第12條之 1條文及附表五之一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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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依其性質應分別檢具募集海外公司債申報書(附表七至附表九)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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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已募集發行海外公司債,如依轉換或認股辦法約定以海外存託憑證供海外公司債轉換或認購者,應檢具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申報書(附表十至附表十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