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5月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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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內、外證券相關商品:
1.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非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
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期貨: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
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
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以計算日
之結算價格為準,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惟計
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得以線性差
補方式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