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5月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二、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以買進成本加
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有call權及 put權之債
券,以該債券之到期日(Maturity)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則以轉型基準日之
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另,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
項中,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
稅款,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Maturity)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