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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資料保存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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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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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客戶經由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所為之交易委託及查詢,其電腦稽核紀錄 (log)應至少保留五年,但買賣委託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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