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11月24日
沿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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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公司於審核日審核標的證券,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即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1. (一)當標的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1. 1.該證券漲跌幅度達採樣證券漲跌幅度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漲跌幅度之平均值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2. 2.該證券差價比率達採樣證券差價比率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差價比率之平均值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2. (二)當標的證券於採樣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成交量過度異常:
      1. 1.該證券週轉率達採樣證券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2. 2.該證券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成交量總數不足三千張或三千個單位數。
    3. (三)當標的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
      1. 1.股票部分: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臺灣存託憑證部分:持有一千個單位數至五萬個單位數之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數不足五百人;受益憑證部分,持有未超過十萬受益單位之受益人不足一千人。
      2. 2.股票部分: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記名股份占公司上市股份之比率,於公司實收資本額在五億元以下,達百分之七十五,於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億元且在五十億元以下,達百分之八十,於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十億元,達百分之八十五;臺灣存託憑證部分:持有臺灣存託憑證單位數超過發行單位總數百分之五者,於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名冊所登載之合計單位總數超過發行總額百分之八十;受益憑證部分,持有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五之受益人,於受益人名簿所登載之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八十。
    4. (四)其他得視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或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者。
  2. 前項規定,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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