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各款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4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視字第10 8120070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11條、第13條條文,自108年4月29日 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70325 9961號函暨108年2月18日金管證交字第1080303109號函)

所有條文

  1.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累積週轉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且其累積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2. 二、當日週轉率百分之五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三以上。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
    2. 二、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投資證券。
    3. 三、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
    4. 四、有價證券當日成交金額未滿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
  3.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有關全體有價證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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