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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發行人得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第一上櫃公司半年度財務報告得為經會計師核閱)或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之季財務報告(第一上櫃公司得免經會計師核閱),申請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本中心即於資訊傳輸系統揭示並於五日後審核之,經審核每股淨值未低於票面者;如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經審核無累積虧損,即公告自次五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未提出申請者,本中心依下列規定審核,若每股淨值未低於票面者;如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且經審核無累積虧損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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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四個月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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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第一上櫃公司得免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之第一季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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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一上櫃公司得為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之半年度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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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令對前三款財務報告之申報期限另有規定者,於各該期限截止日後第五個營業日辦理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