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0003286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10點;並自101年1月1日起 施行(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 0000523711號函備查)

所有條文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發行人得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第一上櫃公司半年度財務報告得為經會計師核閱)或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之季財務報告(第一上櫃公司得免經會計師核閱),申請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本中心即於資訊傳輸系統揭示並於五日後審核之,經審核每股淨值未低於票面者;如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經審核無累積虧損,即公告自次五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未提出申請者,本中心依下列規定審核,若每股淨值未低於票面者;如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且經審核無累積虧損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1. (一)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四個月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年度財務報告。
    2. (二)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第一上櫃公司得免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之第一季財務報告。
    3. (三)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一上櫃公司得為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之半年度財務報告。
    4. (四)法令對前三款財務報告之申報期限另有規定者,於各該期限截止日後第五個營業日辦理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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