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7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3020424 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6524號函)

所有條文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至七款、第十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第七款規定所列之情事者,除下列第一款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或第七款經本公司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暫停者外,本公司即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1. (一)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及受益憑證終止上市:本公司公告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時,併同公告自事由生效日起,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本公司公告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及受益憑證終止上市時,併同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因被併購或股份轉換而終止上市者,不在此限。
    2.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報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或期貨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期貨信託基金財務報告,或經理該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有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情事: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受益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3. (三)上市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但第一上市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為財務報告顯示有累積虧損:本公司分別於每會計年度之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公告並申報期限截止日後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依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但第一上市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為財務報告顯示有累積虧損。
    4. (四)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外國有價證券有累積虧損:本公司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應公告及向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申報之期限後之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有累積虧損,即公告暫停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5. (五)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單位數經兌回不足六千萬個單位數:本公司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暫停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6. (六)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有鉅額違約情事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且當日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市股份或單位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時,本公司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暫停該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7. (七)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經本公司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或有其他不宜情事者,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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