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2月17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經依前條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除經本公司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處置期間結束者外,當符合下列情形時,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予以恢復:
    1. (一)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或第七款情事,俟暫停原因消滅時,本公司即公告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2. (二)有前條第三款情事,經依下列各目情形之一進行審核,當每股淨值回復至票面以上,本公司即公告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但第一上市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為顯示無累積虧損:
      1. 1.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四個月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
      2. 2.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第一上市公司得免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申報之第一季財務報告。
      3. 3.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一上市公司得為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申報之半年度財務報告。
      4. 4.法令對前三目財務報告之申報期限另有規定者,於各該期限截止日後第五個營業日辦理審核。
    3. (三)有前條第四款情事:本公司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應公告及向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申報之期限後之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即公告恢復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4. (四)有前條第五款情事: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單位數恢復為六千萬個單位數以上。
    5. (五)有前條第六款情事:連續六個營業日均無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前開六個營業日之最後營業日融資或融券餘額均低於上市股份、單位數百分之十五時,本公司即公告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2.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經依前條第三款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發行人得檢具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申報之季財務報告,申請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本公司即於基本市況報導 (MIS)揭示並於五日後審核之,經審核其每股淨值回復至票面以上,自公告日之次五營業日起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但第一上市公司得檢具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得為經會計師核閱),或經公告申報之季財務報告,申請恢復融資融券交易;其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公司為審核其無累積虧損。
  3.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臺灣存託憑證,經依前條第四款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得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申請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本公司即於基本市況報導 (MIS)揭示並於五日後審核之,經審核無累積虧損,自公告日之次五營業日起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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