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處理程序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1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5 000203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95年1月25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5年 1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50102835號函准予備 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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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停業證券商應依本中心指定之代辦證券商為其客戶集中保管證券之送
 存、領回、轉撥、過戶等相關事宜。僅分支機構受處分停業得由證券
 商總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辦理代辦給付結算事務,但如因特殊情形本
 中心得指定他證券商辦理,並由本中心於停業公告函中一併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