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違背給付結算義務處理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1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5000203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增訂第5點;原第5點遞改為第6點,並自95年1月25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50102835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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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證券商為權證之發行證券商,相關單位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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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中心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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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中心於停業公告中一併敘明由代辦證券商代辦停業證券商所發行或交易認購(售)權證之履約相關作業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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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輔導停業證券商將尚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相關資料移轉至代辦證券商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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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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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停業日起,停止辦理投資人請求履約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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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尚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相關資料與代辦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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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協助代辦證券商辦理投資人請求履約相關作業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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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辦證券商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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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業證券商停業期間內,其所發行或交易認購(售)權證之履約相關作業手續,由代辦證券商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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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業證券商如已無履約能力,代辦證券商應即通知本中心及集保公司,除協助已請求履約之投資人辦理後續事宜外,應停止辦理投資人請求履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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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停業證券商移交之相關資料應妥為管理,於停業證券商復業或終止營業時,交回該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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