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違背給付結算義務處理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0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 4002663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條文;增訂第4點;原第4點條文 遞改為第 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40144935號函)

所有條文

  1. 停業證券商信用交易之處理,除上開事項外,相關單位應另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本中心應辦事項:
      1. (一)停業證券商如自辦理信用交易,應指定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為代辦證券商。
      2. (二)於召集停業證券商與代辦證券商有關代辦事項協調會時,除就信用交易有關之資料移轉至代辦證券商進行協調外,本中心並應取回信用交易相關資料乙份。
      3. (三)停業證券商如自辦信用交易時之處理:對於停業日前三個營業日(含)前以融資或融券委託買賣成交並完成交割且於停業日前「融資賣出」、「融券買回」尚未取得款項之客戶,移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理保護基金求償事宜;另申請現金或線券償還尚未取得證券或款項之客戶,請其向停業證券商追償。
      4. (四)停業證券商與代辦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協助停業證券商之客戶以變更新委託證券商之方式,移轉信用交易帳戶至代辦證券商。
      5. (五)停業證券商與代辦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建議代辦證券商與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簽訂代理契約,即以變更新受託證券商之方式,從事信用交易。投資人亦得於代辦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開立信用交易帳戶,惟對於原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餘額,代辦證券商僅得代為辦理「融資賣出」、「融券買回」或代辦「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6. (六)停業證券商為代理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代辦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之處理:協助停業證券商向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之客戶宣導,可於代辦證券商開立信用交易帳戶,惟對於原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餘額,代辦證券商僅得代為辦理「融資賣出」、「融券買回」或代辦「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2. 二、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1. (一)應儘速將截至停業日止信用交易相關資料整理及查對是否正確,並移交代辦證券商及送本中心乙份。
      2. (二)停業證券商自辦信用交易時之處理:將停業前二個營業日「融資買進」、「融券賣出」客戶名冊、營業日報表、契約書、印鑑卡等資料移交代辦證券商,由代辦證券商代為融資或融券;日後並得受理該等客戶就該部分信用交易「融資賣出」、「融券買回」及「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3. (三)停業證券商與代辦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有關停業證券商客戶信用帳戶之移轉,以變更受託證券商之方式將客戶信用交易帳戶移轉為代辦證券商信用交易客戶,停業前二個營業日之給付結算,客戶於代辦證券商處辦理,並得於開立受託買賣證券帳戶後,繼續交易。
      4. (四)停業證券商與代辦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或代辦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時之處理:
        1. 1.代辦證券商如與停業證券商之代理證券金融公司簽訂代理契約,其處理方式與前項同。
        2. 2.代辦證券商如未與停業證券商之代理證券金融公司簽訂代理契約,或代辦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時:
          1. (1)協助其客戶將信用交易帳戶依客戶之意願,以變更受託證券商之方式,移轉至有代理該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之他證券商,未移轉前僅得於代辦證券商處開戶後就停業日前之餘額為「融資賣出」、「融券買回」及「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2. (2)停業證券商之客戶於代辦證券商開立信用交易帳戶,應協助其辦理。
    3. 三、代辦證券商應辦事項:
      1. (一)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代辦證券商(應為自辦信用交易)之處理:
        1. 1.妥為保管停業證券商移轉之客戶信用交易資料,並協助停業前二個營業日「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之客戶辦理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手續。
        2. 2.對停業前二個營業日「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之客戶予以代為融資或融券,並受理該等客戶日後之「融資賣出」、「融券買回」及「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2. (二)停業證券商與代辦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受理停業證券商信用交易客戶帳戶之移轉,並協助客戶辦理受託買賣帳戶開戶手續,對完成開戶手續之客戶,當日即可接受其信用交易之委託。
      3. (三)停業證券商與代辦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或代辦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時之處理:
        1. 1.儘速辦理停業證券商客戶前來辦理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2. 2.對於停業證券商未移轉信用交易帳戶至其他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之證券商客戶,僅得於該客戶開立受託買賣帳戶後,接受其就停業證券商業日於證券金融公司之餘額為「融資賣出」、「融券買回」或代「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4. (四)「現金償還」、「現券償還」之處理:
        1. 1.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代辦證券商對於客戶申請「現金償還」及「現券償還」應設立銀行專戶辦理收付款項,並協助客戶對該部分證券領回或轉撥。
        2. 2.停業證券商為代理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時,代辦證券商對於客戶申請「現金償還」及「現券償還」於代辦償還後,由證券金融公司將證券轉撥至該客戶集保帳戶,或將價款轉入代辦證券商銀行帳戶,再由代辦證券商將價款轉撥客戶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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