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7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12 980 號函修正第3條、第5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21098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有價證券上市公司申報之資訊經查有錯誤者,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並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即時輸入正確資料予以更正。有價證券上市公司申報之資訊,由本公司相關資料系統對外公布或提供主管機關查詢,如有虛偽不實者,均由該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負責。股票初次上市公司首次應輸入資料如下:
    1. 一、上市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
    2. 二、本年度及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
    3. 三、前二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資料。
    4. 四、最近一個月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資料。
    5. 五、最近一季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資料。
    6. 六、本年度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資料。
    7. 七、最近一次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款規定之資料。
    8. 八、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之資料。
    9. 九、有關本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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