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4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920007939 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2年4月11日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六字第0920111855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 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註揭露相關事項(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2. 二、股東權益變動表: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3. 三、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及半年度應輸入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應輸入會計師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並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4. 四、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5. 五、營業額、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款餘額、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航運業及金融業申報之營業收入金額部分如屬估計者,應加註營業收入採用估計部分之比例及估計方法;營業收入實際結算結果如與公告數有差異者,應於申報次月份營運情形時,併同申報前一月份實際數與原公告數,其實際數與原公告數差異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應再申報差異原因。
    6. 六、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7. 七、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資金融通資料: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8. 八、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9. 九、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10. 十、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
    11. 十一、凡有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國內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一)每季結束十日內輸入;(二)因董事會決議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發行國內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另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異動情形。
    12. 十二、上市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止期限前一個月申報;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二日內輸入異動資料。
    13. 十三、「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股權異動及設質: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資料。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
    14. 十四、上市公司關係企業營運概況及組織圖: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15. 十五、上市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及會計師複核報告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16. 十六、上市公司最大可買回自己公司股數及金額彙總表:應於每季財報申報截止後一日內輸入。
    17. 十七、凡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一)去年度已執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二)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情形(三)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彙總之該等人員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得認購總數、累計得認購總數及已執行認購總數: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四)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每季結束十日內申報前季資訊。
    18. 十八、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為法人者,其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之資訊:應於每年法人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之股東常會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
  2.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 一、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分別經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認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2. 二、上市公司股本形成經過情形: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一日內輸入。
    3. 三、上市公司普通股、特別股、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數維護:本公司同意後一日內輸入。
    4. 四、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
    5. 五、符合「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上述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6. 六、僑外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初次上市或上市公司於增、減資除權時輸入。
    7. 七、國內發行之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海外發行之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輸入基本資料,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即時更新。
    8. 八、股東常會日期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票過戶開始日期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檢送該等資料向本公司申報,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9. 九、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檢送該等資料向本公司申報,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但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情事經函知原因者,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該等資料補行函知本公司,並仍應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10. 十、上市公司股權分散表:於股東會或股東臨時會後二十日內輸入。
    11. 十一、依主管機關「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公告申報之事項。
    12. 十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一日內輸入基本資料;發行後一日內輸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股數等資料,暨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等資訊;認股權人認購後一日內輸入認購情形等明細資訊。
  3. 以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持股明細表,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基本資料。
  4. 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應另代其被控股公司及子公司申報本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等定期公開資訊。
  5. 上市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應另代其未上市之母公司申報本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等定期公開資訊;母公司屬外國公司者,比照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之外國公司暨存託銀行應行申報事項,由上市公司代為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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