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7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7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1574 3-2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91年6月2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1013035 5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或於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申報之資訊有錯誤申請更正者,本公司得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但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公司或投資人發現經查屬實者,處以伍萬元之違約金,並均函知其應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補正或更正;未按期限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處置。
  2.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九條規定辦理。
  3.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就上月份上市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規定者,被處以違約金之情形,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公告之,並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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