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54261號函 修正發布第8條、第11條、第19條、第19條之1、第26條、第37條、第38 條、第41條、第50條、第5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應訂定融資融券預警及分配處理原則和各種證券安全存量之計算方式,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某種有價證券融券餘額與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出借餘額及安全存量合計數達下列各款數額之合計數時,須即停止該種有價證券之融券:
    1. 一、融資餘額。
    2. 二、自有有價證券。
    3. 三、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
    4. 四、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
    5. 五、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
  3. 委託人先以融資買進再於同日融券賣出同種類且數量不高於原融資買進數量之範圍內,得不受前項安全存量之限制。
  4. 本公司每一營業日對代理證券商為融資融券額度分配,分配表應於上午八時前送達各代理證券商,各代理證券商於交易時間內所代理之融資融券額度,非經本公司同意調整者,應以分配表之額度為限。
  5. 本公司與代理證券商應就前項分配表及調整分配額度之通訊內容依序建檔,備供查核。
  6. 本公司每日將融資融券授信相關資訊充分揭露,且將前一營業日各種證券之融資融券餘額表傳真予各代理證券商,請證券商公布於其營業場所,以供市場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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