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54261號函 修正發布第8條、第11條、第19條、第19條之1、第26條、第37條、第38 條、第41條、第50條、第5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採非當面方式申請現款現券償還融資融券,仍應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其已簽具融資融券現償免簽章同意書,經證券商確認並留存紀錄者,委託人得免辦理現償申請書之簽章。
  2. 證券商對前項得採非當面方式辦理之委託人電話申請現款現券償還融資融券時,應確認本人身份並同步錄音,電話錄音紀錄應置於營業處所,並至少保存一年,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3. 委託人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現償申請書免簽章者,除有前條第三項情事者外,本公司委由證券商應退還委託人之融券賣出擔保價款及融券保證金,證券商應存入與委託人委託買賣帳簿劃撥交割相同之銀行存款帳戶;本公司應退還委託人之融資買進證券或各種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應轉撥入委託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或中央登錄債券帳戶;第三人所有之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退還,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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