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54261號函 修正發布第8條、第11條、第19條、第19條之1、第26條、第37條、第38 條、第41條、第50條、第52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以現金或證券,償還融資或融券時,應填具「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或「融券現券償還申請書」,由代理證券商按照第十七條有關規定,編製「融資融券交易現款現券償還表」壹份;檢同委託人繳付之款項(限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入帳單存根聯)或證券,隨附當日「融資融券交易申請表」送本公司,經核符後,在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前,將委託人融券賣出之價款與保證金委由代理證券商發還委託人;融資買進之證券或各種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均匯撥至委託人於代理證券商處開立之保管劃撥帳戶或中央登錄債券帳戶。
  2. 委託人辦理現金償還申請得於當日或次一營業日,由本公司將應退還之證券匯撥至代理證券商;如於申請日匯撥者,代理證券商應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將有關書表及款項(依前項規定辦理)送達本公司。本公司於下列情況之一時,得不受理融資現金償還之申請:
    1. 一、發行公司之股票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停止過戶前二個營業日內。
    2. 二、本公司因融券操作致庫存證券不足給付時。
    3. 三、本公司借用融券差額證券終了後二個營業日內。
  3. 委託人申請以現券償還融券,且券源為向本公司申請之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券者,其融券擔保品、融券保證金或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擔保品種類之各種抵繳有價證券,經委託人同意後,可抵繳該筆借券擔保品,不適用第一項劃撥入帳規定。抵繳借券擔保品後有剩餘部分,除本公司與委託人另有約定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返還。
  4. 前項應經委託人同意及應與委託人約定事項,本公司應留存紀錄。
  5. 委託人融券賣出者,除有下列情事外,不得以第三人有價證券申請現券償還:
    1. 一、融券賣出之標的有價證券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期間。
    2. 二、於停止過戶日前第六個營業日之交易時間開始前,以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開始交易基準價之漲幅上限委託融券買進無法成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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